當事人身分證遭他人盜用,該人以當事人身分無照駕駛而遭開立罰單。當事人欲尋求賠償救濟。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然本案實際違規者係冒用他人身分,當事人應可提出申訴以避免行政處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盜用身分證者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
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說明身分證遭盜用情形
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訴:
待確認盜用者身分後:
考量本案涉及身分證盜用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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