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定要解決 2.只需要回答問題 3.半年內 4.法律途徑 5.目前狀況是 我的前任(她本身有重度躁鬱症)想告我傷害罪 要告的是有次在她家 晚上半夜我掐她脖子 (沒有去驗傷)並說要拿煙頭燙她 然後可能他還會告我說我讓他精神分裂(人格分裂) 然後我目前是下個月(9/4)滿18歲 事情是在5月時發生的 我想知道這樣是否是能告成的 我是否能用少年保護法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規定:「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行為人於案發時未滿18歲,應認定為少年。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本案應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本案因:
積極尋求調解和解:
若進入司法程序:
心理輔導與行為改善:
考量本案行為人於案發時為少年身分,且犯罪情節應未達重大程度,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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