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擅自開走要報廢的舊車私用,汽車公司要負什麼責任?

辦理購買新車手續時,和業務員代表汽車公司和本人簽訂舊車報廢相關文件。 新車交車之日,本人將舊車開往汽車公司停放,並請業務員依已簽訂之文件,由汽車公司處理舊車報廢事宜。 但4天後,本人陸續接到舊車在其他縣市路邊停車的扣款訊息,經詢問業務員,業務員坦誠,他見本人舊車狀況良好,故擅自開走舊車私自使用,並向二手車商訪價。但因本人發現,取回舊車,故未遂其願。 但,業務員擅自開走舊車時,該車已逾期未投保強制險,會衍生罰款。而本人取回舊車自行處理,花費時間、費用及精神壓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購買新車時與汽車公司簽訂舊車報廢相關文件,並於交車日將舊車停放於汽車公司,委託業務員依約處理報廢事宜。然而業務員未依約處理,反而擅自將舊車開走並欲轉售二手車商,且在此期間該車已逾期未投保強制險。當事人發現後雖已取回舊車,但因此產生額外支出及精神損害。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責任
  • 當事人與汽車公司間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業務員未依約處理報廢事宜,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 業務員為汽車公司之受僱人,其行為應由公司負僱用人責任
  1. 侵權行為責任
  • 業務員擅自使用他人財物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 汽車公司應就其受僱人之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刑事責任

業務員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並意圖處分當事人之車輛,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行政責任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未投保強制險之罰鍰應由實際違法使用車輛者負擔,汽車公司應就其受僱人之違法行為負連帶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向汽車公司提出賠償請求:
  • 要求賠償因未依約處理報廢所生之額外費用
  • 要求賠償未投保強制險之罰鍰
  • 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其他相關支出之賠償
  1. 證據保全:
  • 保存原始契約文件
  • 留存車輛停放及取回相關證明
  • 保留與業務員之通訊紀錄
  • 保存各項支出單據
  1. 法律途徑:
  •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 就業務員涉及侵占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肆、結論

考量本案業務員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債務不履行及刑事侵占等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

  1. 先向汽車公司提出協商,要求負起賠償責任
  2. 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
  3. 儘速處理舊車報廢或重新投保事宜,以避免衍生其他法律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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