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互相通報不適任而被控誹謗,詢問真相也會觸法嗎?

去應徵A園所並通知錄取,但在報到前幾天A園所說打來說:他們接到電話說我不允適任,也有詢問A園長為什麼?A園長說要我自己去詢問前一間園所(B園所)原因? 我打電話去B園所詢問及求證原因! (B園所有打去A園所說,他們沒有說我不適任;並於隔天中午打來告知我,且說我汙衊他們,他們很不舒服,要對我提告) 在這過程中B園所的兩個老師有打來問發生什麼事了,有跟他們說發生的事情! 今天B園長傳以下對話給我 「榕榕 我對於妳的不實指控蠻在意,你去找Mia、儷雯講,已經對我造成傷害,妳也對他們說你第一家園所不會這樣對你,所以還是一樣影射我,只要妳沒還我清白。我想我應該會對妳採取法律行動。」 要告我刑法第310條 毀謗罪 想請問會構成誹謗罪嗎?要怎麼處理會比較適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受僱於B園所,後應徵A園所並獲錄取。在報到前A園所告知接獲通知稱當事人不適任,並建議當事人自行向B園所詢問原因。當事人向B園所求證後,B園所否認曾向A園所表示當事人不適任,並指控當事人對其不實指控及影射,揚言提告誹謗罪。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當事人為維護自身工作權益所為之查證行為,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二、誹謗罪構成要件分析

  1. 主觀要件:
  • 當事人應無散布不實訊息之故意
  • 係基於查證事實之正當目的所為之陳述
  1. 客觀要件:
  • 當事人僅與A園所及B園所少數特定人士溝通
  • 未構成「公然」散布之要件
  • 所述內容係基於事實查證需求

三、阻卻違法事由

  1. 正當理由:
  • 為維護工作權益所為之合理查證
  • 具有法律上正當利益
  • 言論內容未逾越必要範圍
  1. 合理查證:
  • 當事人已採取適當方式向相關人士查證
  • 未擴大傳播範圍
  • 保持理性溝通態度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與A園所、B園所之通訊紀錄
  • 留存相關對話內容截圖
  • 記錄事件發生經過及時間序列
  1. 溝通建議
  • 可向B園所提出書面說明
  • 重申查證動機單純為了解真相
  • 表達願意澄清可能造成之誤會
  1. 法律因應
  • 若遭提告,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 準備相關事證以資抗辯
  • 強調行為具正當性及合理性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所為係基於查證事實之目的,且未構成誹謗罪之要件,建議:

  1. 保持冷靜,避免與B園所發生更多爭執
  2. 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3. 必要時提出善意溝通
  4. 若遭提告應積極尋求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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