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說我亂傳謠言要告我誹謗,詢問前雇主狀況也會觸法嗎?

去應徵A園所並通知錄取,但在報到前幾天A園所說打來說:他們接到電話說我不允適任,也有詢問A園長為什麼?A園長說要我自己去詢問前一間園所(B園所)原因? 我打電話去B園所詢問及求證原因! (B園所有打去A園所說,他們沒有說我不適任;並於隔天中午打來告知我,且說我汙衊他們,他們很不舒服,要對我提告) 在這過程中B園所的兩個老師有打來問發生什麼事了,有跟他們說發生的事情! 今天B園長傳以下對話給我 「榕榕 我對於妳的不實指控蠻在意,你去找Mia、儷雯講,已經對我造成傷害,妳也對他們說你第一家園所不會這樣對你,所以還是一樣影射我,只要妳沒還我清白。我想我應該會對妳採取法律行動。」 要告我刑法第310條 毀謗罪 想請問會構成誹謗罪嗎?要怎麼處理會比較適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獲A園所錄取,但報到前A園所表示接獲通知指當事人不適任。當事人向前任職的B園所詢問原因,B園所否認曾向A園所表示不適任。當事人與B園所兩位老師討論此事,B園長認為當事人的言論構成不實指控,擬依刑法第310條提告誹謗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誹謗罪構成要件分析
  •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誹謗罪需符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要件。
  • 本案當事人僅與B園所兩位老師私下討論,應不構成「散布於眾」之要件。
  • 當事人係基於查證事實之正當目的,應無誹謗之故意。
  1. 阻卻違法事由
  •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 本案當事人係為確認影響其工作權之事實,所為查證行為應屬適當評論範圍。

二、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然本案當事人行為應不構成不法侵害。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與A園所、B園所間所有通訊紀錄
  • 記錄事件發生經過及時序
  1. 溝通處理
  • 可向B園長說明查證動機,表達無意毀損其名譽
  • 若有誤會願意澄清說明
  1. 法律因應
  • 若遭提告,可提出正當查證之抗辯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係為查證影響其工作權之事實所為之合理行為,且未構成誹謗罪之要件,建議:

  1. 保全相關證據
  2. 透過溝通方式化解誤會
  3. 若遭提告,提出正當查證之抗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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