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前夫離異後,前夫的妹妹(小孩的姑姑)對小孩有毆打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前夫的妹妹(姑姑)與小孩應屬「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應構成家庭成員。
姑姑毆打小孩的行為應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義之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姑姑毆打小孩的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以保護受害兒童。
關於姑姑毆打小孩的行為應構成家庭暴力,建議立即採取法律行動保護兒童。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蒐集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為保護兒童權益,建議同時運用行政保護資源,使主管機關介入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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