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開車肇事撞傷他人後,雖已協助叫救護車,但因需趕赴上班而欲離開現場。
依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若貿然離開現場,應構成肇事逃逸罪。
構成要件分析: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0條及第13條規定,當事人為加害人,應對受害人負擔相關賠償責任。若未妥善處理現場並留下聯絡方式,可能影響後續理賠程序。
依道路交通管理相關規定,肇事後應採取必要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違者將受行政處罰。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建議當事人以人身安全為優先,切勿為趕上班而貿然離開現場。應依法完成現場處理程序,避免觸犯刑事法律而承擔更嚴重之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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