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 我的皮包忘在休息站的某座位上 在離開之後馬上就有人到座位上 把皮包佔為己有 且看完監視器他明顯知道是我的皮包 我還先去丟垃圾才離開現場 他還故意不歸還 請問這是什麼罪
當事人在休息站座位上遺忘皮包後離開,監視器顯示隨後有人發現該皮包並據為己有,且從監視畫面可判斷該人明知皮包為他人所有物,卻仍故意不歸還。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人應負有通知義務:「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本案中拾得人應將皮包交由休息站管理單位或警察機關處理,未盡此義務,應負返還責任。
休息站管理單位依民法第803條第2項規定應負有協助招領義務:「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關於拾得人據為己有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建議立即向警方報案。
考量本案有明確監視器畫面佐證,建議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刑事偵查及民事求償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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