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遇投資詐騙,已匯款給被告並收到高等法院不起訴處分書,詢問後續可採取之法律行動。
管轄法院之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行蹤不明之處理 若被告行蹤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救助之申請 若當事人經濟困難,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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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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