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醫生在未取得其手術同意書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手術,涉及醫療法規定的告知後同意原則及病人自主權的侵害。
依人工生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時,應向病人說明手術之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危險及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並取得書面同意。本案醫師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即進行手術,應已違反告知說明義務。
醫師未經同意即進行手術,可能構成對病人身體權及自主權之侵害,應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師未經病人同意即進行手術,可能涉及傷害罪。
若能證明手術具醫療必要性且符合醫療常規,可能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醫師未取得病人同意即進行手術,可能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應受行政懲處。
考量本案醫師未取得手術同意書即進行手術,可能涉及侵害病人自主權及身體權,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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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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