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的程式能主張營業秘密拒絕被害人閱覽嗎?

請問刑事關於電腦犯罪類型的案件,被告是否能主張其所用來犯罪的「電腦程式」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件,進而限制告訴人等閱覽其程式,導致告訴人無法協助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進行辯論?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電腦犯罪案件中,被告欲以營業秘密法保護其用於犯罪之電腦程式,藉此限制告訴人閱覽相關程式內容,影響刑事訴訟進行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營業秘密之保護要件與限制

依企業併購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營業秘密雖屬無形資產之一種,但其保護應有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本案被告所使用之電腦程式若係作為犯罪工具,應不得主張營業秘密保護,理由如下:

  1. 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2. 不具正當商業目的
  3. 有害公共利益

二、證據調查與閱覽權限

參照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規定,雖然涉及營業秘密得予以限制閱覽,但若有下列情形,應准許閱覽:

  1.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有必要
  2. 為實現司法正義
  3. 僅涉及部分內容時,應就其他部分准許閱覽

三、資訊安全與保密義務

參照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46條規定,雖然知悉營業秘密者負有保密義務,但此保密義務不應作為規避司法調查之手段。告訴人可在以下前提下進行程式內容之檢視:

  1. 簽署保密協議
  2. 限制接觸範圍
  3. 建立保密機制

參、處理建議

  1. 對被告部分:
  • 應說明犯罪工具不得主張營業秘密保護
  • 建議配合司法調查
  1. 對告訴人部分:
  • 可聲明願意遵守相關保密義務
  • 限制程式內容之使用範圍
  • 配合法院指示之保密措施
  1. 對法院部分:
  • 可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確保程式內容不被濫用
  • 必要時得採取閉門審理
  • 要求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電腦犯罪之偵查與審判需要,被告不應得以營業秘密為由限制告訴人閱覽其用於犯罪之電腦程式。建議法院在確保訴訟公平正義之前提下,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使告訴人得以在特定範圍內檢視相關程式內容,以協助案件之偵查與審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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