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08

徵信社恐嚇說名字會出現在判決書上,這樣算恐嚇取財罪嗎?

這些話能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徵信:未來到法院上對簿公堂,兩位承擔的罪名叫侵害配偶權,在法院公開的裁決書上輸入兩位的姓名,都可以查到侵害配偶權的紀錄… 每一審每一庭花個九萬十萬都是很常態的。 - 徵信:離婚不可恥,但不需要讓往後每個男男女女搜尋你們名字都能找到你們是法院認證的出軌男……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當事人以揭露他人婚外情隱私及訴訟威脅等方式,試圖影響本票債權效力之情形。具體包含威脅公開法院裁判書、揭露侵害配偶權紀錄,並提及訴訟費用等內容。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本票效力部分
  •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為發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之票據
  •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 以威脅方式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應不影響本票之票據效力
  1. 侵權行為部分
  • 威脅揭露隱私資訊之行為,應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二、刑事責任

威脅揭露婚外情隱私以換取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主張,可能涉及恐嚇取財罪嫌。

參、處理建議

  1. 對威脅者
  • 應立即停止以揭露隱私方式威脅他人
  • 如對本票有爭議,應循合法途徑解決
  • 避免觸犯相關民刑事責任
  1. 對被威脅者
  • 可保存威脅證據,必要時提出法律救濟
  • 如對本票有爭議,應依法提起訴訟
  • 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威脅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95條人格權侵害,建議:

  1. 應停止以揭露隱私等不當方式處理本票爭議
  2. 雙方宜循法律途徑解決債權債務關係
  3.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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