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員代收包裹,因下雨天將包裹置於戶外致使內部商品損壞,但管理室與其上之保全公司推託說:社區委員會有自行公告說未親自或當面取包裹而丟失或損壞,管理員概不負責。對此想詢問天候不佳管理員是否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幫忙照看客戶的貨物?另一問題就是社區內部的公告是否直接放棄了管理員該盡的義務及其責任?
本案為社區管理員代收住戶包裹,因天候不佳(下雨)將包裹置於戶外,導致包裹內部商品受損。社區管委會雖有公告表明未親自或當面取包裹而致損壞,管理員概不負責,但涉及管理員對代收物之注意義務及社區公告效力等法律問題。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管理員將包裹置於戶外致損,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對於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本案中,管理員明知下雨天仍將包裹置於戶外,應可能構成重大過失。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社區公告完全免除管理員責任之作法應可能:
短期處理建議:
長期改善建議:
考量管理員之行為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且社區公告完全免除責任之作法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建議受損住戶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建議社區重新檢視相關規範,確保符合法律規定及社會通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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