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08

社區管理員把包裹放戶外淋雨壞掉,公告免責有效嗎?該賠嗎?

社區管理員代收包裹,因下雨天將包裹置於戶外致使內部商品損壞,但管理室與其上之保全公司推託說社區有公告說未親自或當面取包裹而丟失或損壞,管理員概不負責。對此想詢問天候不佳管理員是否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幫忙照看客戶的貨物?另一問題就是社區的公告是否直接放棄了管理員該盡的義務?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社區管理員代收住戶包裹後,因天候不佳將包裹置於戶外,導致包裹內商品受損。管理室與保全公司以社區公告聲明「未親自或當面取包裹而丟失或損壞,管理員概不負責」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管理員代收行為之法律性質

  1. 管理員代收包裹應屬民法上之寄託關係
  2. 依民法第589條規定,受寄人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保管寄託物
  3. 管理員既然同意代收包裹,即應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

二、注意義務之判斷

  1. 管理員明知天候不佳仍將包裹置於戶外,應屬重大過失
  2. 依一般經驗法則,遇雨天應將包裹置於室內或有遮蔽處所以避免損壞
  3. 此種情形應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三、免責公告效力之判斷

  1. 依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2. 社區公告不得以概括方式免除管理員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3. 本案管理員之行為可能構成重大過失,不得以公告方式免責

參、處理建議

  1. 向管理室提出求償
  • 以書面說明損害發生經過
  • 提出商品損壞之照片與價值證明
  • 要求依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1. 若協商不成可採取之途徑
  • 向社區管委會投訴
  • 向保全公司總公司反映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考量管理員將包裹置於戶外可能涉及重大過失,且依民法第222條規定,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建議住戶可依上述建議進行求償。社區公告不得作為免除管理員重大過失責任之依據。同時建議社區應建立完善的包裹管理制度,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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