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管理員代收包裹,因下雨天將包裹置於戶外致使內部商品損壞,但管理室推託說社區有公告說未親自或當面取包裹而丟失或損壞,管理員概不負責,對此想詢問天候不佳管理員是否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幫忙照看客戶的貨物,另一問題就是社區的公告是否直接放棄了管理員該盡的義務?
社區管理員代收住戶包裹後,因天候不佳將包裹置於戶外,導致包裹內商品受損。管理室以事先公告免責聲明為由,主張不負賠償責任。本案涉及管理員代收包裹之注意義務及免責公告效力問題。
管理員代收包裹之行為應屬民法上之事務管理或無因管理關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管理員未妥善保管包裹致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管理員明知天候不佳仍將包裹置於戶外,應屬具有過失之行為。
社區雖有免責公告,但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過失造成他人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管理員基於職務代收包裹,應比照民法第1100條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之精神,善盡保管責任。
管理員代收包裹時,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採取合理之保管措施,如遇天候不佳時,應將包裹置於室內或有遮蔽處。
建議受損住戶:
建議管理委員會:
關於管理員因未妥善保管包裹致損壞之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社區之免責公告不得完全免除管理員應盡之基本注意義務,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可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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