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客戶拖欠款項未付,委託人已採取發送存證信函催收,現欲了解其他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因此在採取強制執行前,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但:
考量本案涉及債權追討,建議依序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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