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同學利用開店做生意要我投資他做生意我投資了7萬 對方就沒開店也不還錢後期就找不到人(我已在今年2025/02月提告詐欺)但一直在調查中沒有下文,我可以再提告民事 強制執行並追加利息嗎?
當事人因高中同學以開店做生意為由要求投資,投資金額為新台幣7萬元。後該同學既未開店營業,亦未返還投資款項,且已失聯。當事人已於2025年2月提出刑事詐欺告訴,目前案件仍在調查中。
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投資款項,因對方未依約開店營業,已構成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當事人可請求返還: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執行要件:
延緩執行之可能: 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但延緩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民事訴訟程序
強制執行準備
其他建議
關於投資款項返還事宜,建議同時進行民事訴訟程序,以確保債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建議持續配合刑事偵查,並保全相關證據。
關於強制執行程序,應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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