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進行債務協商時,是否需要提供父母及兄弟姊妹的身分證資料。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同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並未要求提供其他家庭成員的身分資料。
若父母或兄弟姊妹曾為債務之保證人,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在此情況下,可能應提供保證人之相關資料。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請求協商時,應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但此授權範圍僅限於債務人本人。
關於債務協商所需文件,除非父母或兄弟姊妹為保證人或共同債務人,否則應無須提供其身分證資料。建議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備妥個人必要文件即可,以保護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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