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朋友兩人合夥一起做生意八個月,資金部分一人一半,沒有合約,純粹因為信任,但因兩人理念不同,我個人想退出,還沒告知他。 但因我們有貸款分期兩輛車,想了解如果個人原因想退夥清算的部分,會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貸款部應該如何做處理。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雖無書面契約,但有共同出資經營之事實,應可認定為合夥關係。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因此,車輛貸款若為合夥財產,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依民法第694條第1項規定:「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清算程序應由雙方共同進行或選任清算人處理。
依民法第682條第1項規定:「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故應待清算完成後始得分配財產。
考量本案涉及合夥關係之終止及財產清算,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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