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07

違約賠償和損害賠償可以同時請求嗎?民法359條和360條差在哪?

民法359條和360條是可以一起主張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民法第359條(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與第360條(出賣人之特定物瑕疵擔保責任)是否可以同時主張之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擔保責任之一般性質

根據民法第295條第1項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可知擔保責任具有從屬性。

二、擔保責任之併存可能性

參照民法第304條第1項:「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此一規定顯示法律允許不同擔保責任之併存。

三、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之特殊性

  1. 一般瑕疵擔保責任應可與特定物瑕疵擔保責任併存,理由如下:

    • 兩者規範目的不同
    • 救濟方式互補
    • 不違反民法基本原則
  2. 併用之限制:

    • 須遵守誠信原則
    • 不得重複獲償
    • 須符合各該條文之構成要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買受人可依具體情況同時主張兩種擔保責任
  2. 主張時應注意:
    • 明確區分各項請求之法律依據
    • 保留相關證據以利舉證
    • 避免重複請求相同救濟

肆、結論

考量民法對於擔保責任之規範體系,第359條與第360條應可併用主張,但須注意不得重複獲償,且須符合各該條文之要件。建議當事人視具體情況選擇最有利之救濟方式,並保留相關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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