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住在公寓,樓下的住戶經勸導多次後(都有留下LINE通訊紀錄),仍堅持要在共有樓梯間,點燃蚊香片,致使燃燒的菸都會向高樓層蔓延並滲入我家室內,導致我與家人感到不適。請問樓下住戶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臭氣、煙氣侵入時,得禁止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
當事人居住於公寓,樓下住戶在共有樓梯間點燃蚊香片,產生的煙霧向上蔓延並滲入當事人住家室內,導致當事人與家人感到不適。雖經多次勸導(有LINE通訊紀錄),樓下住戶仍持續該行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本案中,樓下住戶在共有樓梯間點燃蚊香片所產生的煙霧應屬污染物,其行為應構成任意排放污染物。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本案中,蚊香片產生的煙氣侵入當事人住所,應可依此條文主張禁止。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考量樓下住戶經多次勸導仍持續該行為,可能構成藉端滋擾住戶之情形。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雖然蚊香片燃燒會產生煙霧,但考量該法主要規範較大規模之空氣污染行為,本案可能不符合該法條之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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