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承租戶租金價格未談攏,我登廣告要店面出租,來看的A權公司人員立刻拿出他提供的租賃契約要求我立刻與他簽約,隔天因原成住戶主張優先承租權,並提出不錯的租金條件,我在合約三天審閱期內,數度向A公司提出要解約退還押金,對方均拒絕,我打算寄存證信函給A公司,並以匯票退還押金,這樣合約有算解除嗎?若接下來 再與原承租戶簽訂合約會有一屋二簽的問題嗎?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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