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在審閱期內要解除租約,寄存證信函退押金有效嗎?會不會一屋二租?

因與承租戶租金價格未談攏,我登廣告要店面出租,來看的A權公司人員立刻拿出他提供的租賃契約要求我立刻與他簽約,隔天因原成住戶主張優先承租權,並提出不錯的租金條件,我在合約三天審閱期內,數度向A公司提出要解約退還押金,對方均拒絕,我打算寄存證信函給A公司,並以匯票退還押金,這樣合約有算解除嗎?若接下來 再與原承租戶簽訂合約會有一屋二簽的問題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因與原承租戶租金未談攏,登廣告出租店面
  2. A公司看屋後立即要求簽約並支付押金
  3. 隔天原承租戶主張優先承租權並提出較佳租金條件
  4. 當事人在契約三天審閱期內多次要求解除契約退還押金但遭A公司拒絕
  5. 當事人擬以存證信函及匯票方式解除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1.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在契約審閱期內,當事人應有權解除契約。
  2. 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意思表示並退還押金的方式,應屬合法有效的解除方式。

二、契約解除之效力

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

  1. A公司應返還租賃物之使用權
  2. 出租人應返還已收受之押金
  3. 若A公司已支付其他費用,出租人應依法返還

三、一屋二租問題

  1. 若與A公司的契約已合法解除,則出租人應可自由處分房屋
  2. 在契約解除生效後,與原承租戶簽訂新約應不致發生一屋二租的問題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以存證信函向A公司表達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2. 同時以匯票方式退還押金,並註明用途
  3. 保留所有相關往來文件及憑證
  4. 待與A公司契約解除生效後,再與原承租戶簽訂新約
  5.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程序合法

肆、結論

  1. 關於契約解除事宜,建議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辦理雙方回復原狀
  2. 考量可能涉及租賃糾紛,建議完整保存相關文件,並謹慎處理解約程序
  3. 建議在確認與A公司契約解除生效後,再與原承租戶進行簽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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