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在宜蘭 事情經過:我頂讓了一間店,但在頂讓前前店家老闆(稱為甲方)拿了今年1-3月份的營業報表給我(成為乙方)看,但乙方於6月份頂讓後,發現甲方之前所提供的營業報表並非屬於這家店的報表,而是用另一間分店的報表來呈現,乙方感覺受到詐欺,用華麗的報表來欺騙頂讓的人。請問有沒有違反民法第153條或是第92條?
本案乙方向甲方頂讓店面,甲方於簽約前提供該店今年1-3月份營業報表供乙方參考。然乙方於6月份完成頂讓交易後,發現甲方所提供之營業報表實為另一分店之資料,非該店實際營運狀況,乙方認為受到詐欺。
詐欺行為之成立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本案甲方提供不實營業報表,應構成詐欺行為。
撤銷權之行使期限 依民法第93條規定:「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乙方應於發現不實營業報表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甲方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92條詐欺及第184條侵權行為,建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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