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租約未給3天審閱期就簽約,可以主張無效要求退款嗎?

我有店面要出租,某公司來看屋,表示要承租,我剛拿到該公司提供的契約書未等到三天審閱期滿就要我當天就簽訂合約,三天內數度表示要解約退款,該公司均不同意,該合約可以聲請有無效?我可以用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要解約並以匯票方式退款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出租人欲出租店面,承租公司要求當天簽約
  • 出租人在法定三天審閱期未滿即簽約
  • 出租人在三天內數次表示要解約退款,承租公司不同意
  • 出租人擬以存證信函告知解約並退款

貳、法律分析

一、審閱期權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本案中,承租公司未給予法定三天審閱期,應屬違反消保法規定。

二、契約效力分析

  1. 未給予審閱期之影響
  • 依民法第247-1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 本案中,出租人應可主張契約條款對其不生效力。
  1. 解約權之行使
  • 出租人在簽約後三天內即表示解約,應符合合理期間之要求
  • 解約表示方式可採用存證信函,以確保法律效果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承租公司解除契約
  • 明確說明解約理由為未給予法定審閱期
  • 提出具體退款方式
  • 保留所有往來證據
  1. 後續處理方式
  • 若承租公司拒絕接受,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 必要時尋求法律扶助或委託律師處理
  • 建議保留所有相關文件及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承租公司未給予法定審閱期,且出租人已於合理期間內表示解約,建議:

  1. 立即以存證信函表明解約意思
  2. 提出明確的退款方案
  3. 保存相關往來證據
  4. 必要時尋求消保官協助或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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