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之前有去紙藝品 結束課程時 對方有要求我們簽屬合約部分 有些作品 同意我們乙方自由販售與教學課程 有些作品 同乙我們乙方自由販售 那我們乙方都按照合約進行 不能自由教學的課程我們也沒有教學 自由教學的課程我們也還沒開課 合約上清楚備註著 我們乙方都照著合約走 那合約上也沒提到 若要教學 乙方的學員還要取得甲方的授權書 授權金額6800$ 這是當初合約上沒有的 現在甲方卻要求我們提供我們學員的身分訊息 身分證 地址 電話 還有授權金額6800$ 我們自己做出的作品 也被他列為他的著作權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處理
本案為紙藝品教學與販售之授權合約爭議。甲方(授權方)與乙方(被授權方)簽訂合約,約定部分作品可自由販售及教學,部分作品僅可販售。現甲方要求: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原合約已明確約定授權範圍,甲方不應任意增加新的限制條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蒐集個資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包含: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著作權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考量甲方要求額外授權金可能違反契約自由原則,建議依原合約內容主張權利。
關於個資提供部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除非有學員明確同意,否則不應提供其個人資料。
關於自製作品之著作權,應屬創作者所有,除非合約另有約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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