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威脅散布私密對話、騷擾家人,算恐嚇罪嗎?該如何自保?

我在今年三月底四月初的時候,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了一位男生,四月到六月期間我們吵架不斷,分分合合!其中有一次,他說她本來已經放手,但我自己又回去找他…但過每兩天我又想離開他,因為他實在讓我很受不了。 於是我們又大吵了一架,甚至我也坦白跟他說我外面有其他男生了… 那時候本來講好就到這邊結束就好了…沒想到他出爾反爾…甚至拿我跟他的錄音檔文字檔來威脅我,甚至把一些對話內容Po在軟體上,也Po在我家人的訊息裡面… 我現在在身心害怕…因為我真的不知道他會做出什麼事情來…在8月4日時,他說他人在我家門口…要求我帶那位男生出來跟他見面…前提是我在交友軟體上認識的這位男生我沒有跟他碰過面也沒有見過他本人我們只有視訊過而已… 我也有截圖我跟他的對話內容,並向警局詢問,但警方那邊表示這些都不太算證據…我也不知道我該怎麼辦? 在在8月7號的時候他在Line的訊息內說明,他要求我贈與他我跟他認識的遊戲帳號並也答應說不會再來打擾我打擾我的家人甚至朋友…,但是當晚他就一樣來我的朋友圈這邊…他沒有做到我在Line訊息內有寫一些類似和解的文字,他也回簽 我不知道這個有沒有算法律效應,但對他來講好像是沒有的,一直到今天8月9日,他一樣出現在交友軟體上的訊息內裡面內容還寫說他要把我的事情Po在更大的社團內然後還說明叫我不要太早死簡單來說他就是要玩死我⋯我在警方那得不到我要的答案,我實在不知道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男子,在交往過程中發生爭執後分手。該男子其後有以下行為:

  1. 散布當事人私人對話錄音及文字內容
  2. 將私密內容傳送給當事人家人
  3. 出現在當事人住家門口進行騷擾
  4. 違反雙方和解約定,持續在網路上騷擾
  5. 威脅將當事人事情公開並發出死亡暗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恐嚇罪
  •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方威脅「玩死」當事人並散布私密訊息的行為,應已構成恐嚇罪的要件。
  1. 跟蹤騷擾行為
  • 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規定,法院可核發保護令,包含:
    • 禁止相對人為跟蹤騷擾行為
    • 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 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 其他必要防制措施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聲請保護令
  • 建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聲請保護令
  • 蒐集並保存所有騷擾證據,包含:
    • 威脅性訊息截圖
    • 社群媒體發文紀錄
    • 出現在住處的時間地點紀錄
  1. 提出刑事告訴
  • 就恐嚇行為提出刑事告訴
  • 若違反保護令,依法第19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安全防護措施
  • 避免單獨外出
  • 通知親友提高警覺
  • 必要時尋求警方協助

肆、結論

考量對方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及恐嚇,建議:

  1. 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 向警方提出告訴
  3. 保全相關證據
  4. 採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

本案依法院審理時,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0條規定將不公開審理,可保護當事人隱私。若行為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行之虞,依第21條規定得予以羈押。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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