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親於今年6/17過世,在生前和代辦理賠公司簽署理賠委託,但在我父親過世後我主張契約失效,對方依然堅持向我索取服務費。 在委托書中並沒有提到我的名字,也沒有提到如果委託人過世應由繼承人繼承,也沒說委託人過世後合約依然有效,只有我父親和該公司的名字在上面,請問我真的該付這服務費嗎? 我本人也沒有和該公司簽署任何委任契約書,服務費也沒有在完稅清單中,我認為這不屬於繼承的部分!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本案委任契約應屬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之權利義務關係,且委託書中未約定死亡後效力,故該委任契約應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
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本案服務費若屬父親生前已發生之債務,繼承人可能需在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但若服務費係父親死亡後始主張,則可能不屬於遺產債務範圍。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若該服務費確實為遺產債務,建議依法開具遺產清冊,以確定繼承債務範圍。
考量本案委任契約可能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且服務費是否屬於遺產債務尚待確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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