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12

借款案件沒成但中間人不退服務費,該怎麼追回30萬手續費?

想請教一些小問題 我有找民間金主借款要整合二胎 合約簽了,也先公證了,但是公證完錢收回去說是等二胎塗銷才撥全部款項 但是二胎要塗銷時出了狀況 現在協議要退件處理 但是金主代表已經拿金主撥給我的款發服務費給中間人 那請問現在中間人不退還手續費 有什麼方式可以索取嗎? 因為已經有表明案件沒成我方可以補貼車馬費 但是中間人及金代各收了3%手續費 各15萬 總共30萬 我認為不是小數目 所以想請教如果對方堅決不退還的情形下 可以向對方如何表示 以及如果提告的話需要提告誰 及引用什麼法條(像是金主代表私下拿我的款發手續費這行為屬於侵占這種類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為整合二胎向民間金主借款,已完成契約簽訂及公證
  2. 因二胎塗銷出現問題,目前協議退件處理
  3. 金主代表已將借款中的手續費(各3%,共計30萬元)支付予金主代表及中間人
  4. 當事人願意支付車馬費,但對方拒絕退還手續費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不當得利責任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本案因二胎塗銷問題導致借款契約無法履行,金主代表及中間人收取之手續費應無法律上原因
  • 金主代表及中間人應返還已收取之手續費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金主代表未經授權處分當事人款項之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

二、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246條第1項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因二胎塗銷問題,契約目的無法達成
  • 雙方已協議退件處理,應回復原狀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金主代表及中間人主張返還手續費
  2. 若協商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
    • 以不當得利為由,請求返還手續費
    • 對金主代表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3. 應保全相關證據,包括:
    • 借款契約文件
    • 公證文件
    • 款項支付證明
    • 退件協議文件

肆、結論

  1. 考量金主代表及中間人收取手續費可能構成不當得利,建議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
  2. 關於金主代表未經授權處分款項之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證據及訴訟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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