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12

30年前被設為公司人頭,已打贏官司,現在工作會被追債嗎?

約莫30年前,曾經被掛公司人頭,老闆捲款外加欠債逃跑,已打過官司後證明我只是人頭而非負責人,請問若重回職場,銀行會向我索賠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約30年前被他人掛為公司人頭,該公司負責人捲款並欠下債務後逃逸。當事人已透過訴訟程序證明僅為人頭而非實際負責人。現擬重返職場,擔心銀行是否會向其追討債務。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債權時效消滅
  •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1條第2項規定,一般給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 本案已經過約30年,遠超過法定時效期間
  • 銀行之債權請求權應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1. 訴訟既判力
  • 當事人已透過訴訟程序確認身分僅為人頭
  • 依仲裁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該判決效力可作為對抗他人追索的依據

二、行政責任

  1. 信用紀錄查詢
  • 建議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紀錄
  • 確認是否仍有未結清之債務問題

參、處理建議

  1. 保存相關證據
  • 建議妥善保存當年訴訟相關文件
  • 包括判決書、相關佐證資料等
  • 以備不時之需
  1. 預防性措施
  • 可向票據交換所查詢是否仍有票據債務記錄
  • 向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信用紀錄
  • 確認是否仍有未結清的債務問題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超過法定請求權時效,且當事人已透過訴訟程序證明身分,建議:

  1. 妥善保存相關訴訟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2. 可進行相關信用查詢以確保個人權益
  3. 重返職場時應無須過度擔憂銀行追索問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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