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餐飲服務員 前天與客人發生服務糾紛 對方認為我的服務態度不好要求我道歉 但是我堅決不道歉 詢問是否退款後對方朝我丟擲冰淇淋 後面百貨公司樓管出現 要求我跟對方道歉,我也向樓管告知對方丟我冰淇淋依然要我道歉 原因是想息事寧人,於是我去跟對方道歉後 那位客人用力抓著我的臉用令人極度噁心的語氣說「你好可愛」並且搭配非常噁心的語氣及表情摸了我的臉 摸了我的頭 摸了我的胸 還在我耳邊威脅「你也去驗傷啊」 請問以上 我可以告對方什麼呢? 除了傷害罪以外 我還有什麼可以告對方呢?
當事人為餐飲服務員,與客人發生服務糾紛,過程中:
性騷擾行為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行為人未經同意觸摸當事人胸部等身體部位,應構成該條之犯罪。
強制罪 客人以強制方式迫使當事人道歉,並進行身體觸摸,可能涉及強制罪。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應可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考量行為人的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防治法之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可循刑事途徑提出告訴。同時,基於行為人侵害人格權之情節,建議一併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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