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加洗錢罪判刑,沒錢繳罰金會被關多久?

侵佔罪判了5個月洗錢罪3個月併科罰金3000但無錢可繳合併執行會是多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侵占罪及洗錢罪分別被判處:

  1. 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
  2. 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3,000元
  3. 當事人表示無力繳納罰金

貳、法律分析

一、數罪併罰之執行刑

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本案應執行刑期應為8個月。

二、罰金刑之執行

  1. 依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2. 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本案罰金3,000元,以1,000元折算一日計算,應易服勞役3日。

三、執行方式

依監獄行刑法第3條第1項規定:「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確認是否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易科罰金之條件:「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2. 若符合易科罰金條件:

    • 可向檢察官聲請將徒刑易科罰金
    • 若經濟狀況許可,建議選擇易科罰金執行
  3. 若無法易科罰金:

    • 應入監執行8個月有期徒刑
    • 另需執行罰金易服勞役3日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數罪併罰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情形,建議當事人應執行8個月又3日之刑期。若符合易科罰金條件,建議評估是否聲請易科罰金,以減少入監執行之不利影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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