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前妻之前有一個小孩,但在去年1月初的時候,因我餵奶之後導致鼻嗆奶;送醫後,醫院檢查出小孩子腦部裡有多處腦出血新舊傷情形,認為我們有虐童,向上呈報,之後檢查官對我及我的前妻,提起告訴,但是我根本不知道為何會有這些情況發生,我只記得我前妻有撞到小孩子的頭三次,一次是不小心輕輕的撞到塑膠洗澡盆一次,一次是輕輕的撞到床頭櫃,還有一次是我下班的時候看到訊息,我前妻跟我說小孩子蹬腳翻身,頭不小心去撞到嬰兒床邊,再來之前2月中的時候我有測謊,但沒過因那時我是還沒跟我前妻離婚,對她還有一絲的感情在,所以選擇隱瞞小孩子有撞到頭這件事,但後面現在到了法院受理階段,於7月底有開審查挺,在跟法官敘述我前妻有撞到小孩子這三個的問題,以及我考慮到會不會是因為急救過程中導致的,法官只說醫學上不太可能,一定是有劇烈搖晃導致的,醫生和法醫那也如此判斷,但因證據不足無法判定虐童之情形,最後以過失致死來起訴,但我前妻好像沒有被起訴,只有我而已,法官和檢查官,一致都認為是我,或許我沒有虐童,但可能因為情緒關係,不小心無意的劇烈搖晃嬰兒,導致嬰兒多處腦出血新舊傷,但嬰兒那時只有我跟我前妻兩人在照顧,我下班之後回到家,除了餵奶換尿布,之後洗澡睡覺,但無劇烈搖晃小孩之情形,但法官和檢查官的認為就是我,法官好像要我認罪之情形,但我沒做,我就這樣被判,我覺得我真的很無奈,我也想還小孩子一個公道,想知道為何小孩子會這樣,我該如何進行,該如何向法官敘述,如何說服法官。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本案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本案中: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4項規定:「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本案中:
考量本案檢方舉證似未達確實程度,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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