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報名美甲課程,因在課程中遭受羞辱,欲申請退費並考慮在個人臉書發文揭露美甲店相關情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當事人應有權在社群媒體上表達對服務的評價與意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然本案為一般實體課程,應視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有其他適用之退費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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