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24

遭人長期騷擾威脅要求見面還錢,這樣算不算恐嚇罪?

如果對方長期對我強迫要通電話要見面要陪他 恐嚇我不想陪就要還他錢 然後長期折磨下來我還生病吃藥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對方以債務為由進行長期騷擾,包含:

  1. 強迫要求通話及見面
  2. 以討債為由進行恐嚇
  3. 造成當事人精神損害,需就醫服藥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對方的騷擾行為應已構成故意侵害當事人之權利,當事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行政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對方的持續騷擾行為應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三、特殊法規保護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應即行審理程序,且:

  1.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2. 審理不公開
  3. 被害人得聲請親屬或專業人員陪同在場
  4. 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保全所有通訊紀錄、錄音等證據
  • 向警察機關報案
  • 聲請保護令以防止持續騷擾
  1. 法律程序建議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向警察機關檢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委託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1. 其他建議
  • 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
  • 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通知親友提供必要協助

肆、結論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多項違法情事,建議當事人:

  1. 優先確保人身安全,避免與對方直接接觸
  2. 循法律途徑處理債務糾紛
  3. 蒐集並保存相關證據
  4.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提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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