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對方以債務為由進行長期騷擾,包含: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對方的騷擾行為應已構成故意侵害當事人之權利,當事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二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對方的持續騷擾行為應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應即行審理程序,且:
考量對方行為可能涉及多項違法情事,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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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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