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小孩說我強迫他、辱罵他、嘮叨他,讓他身心靈受傷、自卑、沒自信、畏縮、失眠。違反兒少法第49項,要罰6萬至60萬,是真的嗎?
本案涉及家長管教子女過程中,子女指稱遭受強迫、辱罵等行為,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之爭議。
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父母雖有管教權限,但應在必要範圍內為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違法效果: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考量本案所述行為可能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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