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高需求寶寶,照顧他好累。有次在公園附近準備回家,這時寶寶又在盧吵。我一時情緒失控對他大罵大叫,被路人看見並記住車牌並且去社會局通報。也因此我被關注了,社會局說我違反兒少法第49項,請問有那麼嚴重嗎?我又不是每天情緒失控。
當事人因照顧高需求寶寶而情緒失控,在公園附近對孩子大罵大叫,遭路人目擊並向社會局通報,社會局認為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條規定:「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本案應受該法規範。
當事人對幼童大罵大叫的行為,應可能構成兒少法第49條第二款所稱之「身心虐待」行為。
雖然當事人表示並非經常性發生,但單一行為仍可能造成兒童心理傷害。
依兒少法第102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兒少法第49條之身心虐待,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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