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老師被控虐童遭罰款,園方倒閉能向員工求償嗎?

我是幼稚園老師,最近我們園上有一老師因動作大又愛辱罵小孩,在監視器錄影下看其動作就 像虐童,例如小孩在自盧下快跌倒,老師情急之下怕小孩受傷顱內出血受傷而把後面椅子舉起因肌無力而手抖被判虐童又因愛辱罵小孩而共被罰48萬,因被判罵小孩有5人動作粗虐看影像就像虐童3人,全都違反兒少法第49項,初犯6萬乘以8人所以共罰48萬,聽同學說他在公托工作,也曾因離職員工通報因而7至8個老師違反兒少法被罰,並且這家公托被取消公托資格也被罰錢、聽說這家公托老闆說他們損失幾仟萬元,可能會向這7至8個老師求償,請問公托因員工因素而倒閉,真可向員工求償嗎?如若公托說他損失2仟萬,要向這8位員工求償,那這8位員工要付多少金額?請問犯兒少法第49項第一次違法要罰6萬第二次要罰33萬第3次要罰60萬是真的嗎?那若第二次違規3人就要罰99萬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幼稚園教師因動作粗暴及辱罵幼童,被認定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2. 該教師因8件違規事實(辱罵5人、粗暴對待3人),每件罰款6萬元,共計被罰48萬元。
  3. 公托因員工違反兒少法遭取消資格,擬向7-8位違規教師求償約2000萬元損失。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責任

  1. 依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
  2. 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應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3. 本案教師行為應構成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之身心虐待。

二、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3.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三、求償權行使分析

  1. 公托應證明:
    • 損失與教師違法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
    • 損害金額可具體計算且符合民法第216條規定
  2. 求償金額認定應考量:
    • 各教師行為之可歸責程度
    • 損害與違法行為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 教師之負擔能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教師可:

    • 請求行政罰鍰分期繳納
    • 尋求法律諮詢評估責任範圍
    • 與公托協商和解方案
  2. 面對求償時:

    • 檢視損害與行為間因果關係
    • 要求公托提出具體損失證明
    • 主張求償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

肆、結論

  1. 關於行政罰鍰,應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每次違規應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2. 關於公托求償權,考量以下因素:

    • 公托應具體證明損失金額
    • 求償金額應符合比例原則
    • 建議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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