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幼稚園老師,最近我們園上有一老師因動作大又愛辱罵小孩,在監視器錄影下看其動作就 像虐童,例如小孩在自盧下快跌倒,老師情急之下怕小孩受傷顱內出血受傷而把後面椅子舉起因肌無力而手抖被判虐童又因愛辱罵小孩而共被罰48萬,因被判罵小孩有5人動作粗虐看影像就像虐童3人,全都違反兒少法第49項,初犯6萬乘以8人所以共罰48萬,聽同學說他在公托工作,也曾因離職員工通報因而7至8個老師違反兒少法被罰,並且這家公托被取消公托資格也被罰錢、聽說這家公托老闆說他們損失幾仟萬元,可能會向這7至8個老師求償,請問公托因員工因素而倒閉,真可向員工求償嗎?如若公托說他損失2仟萬,要向這8位員工求償,那這8位員工要付多少金額?請問犯兒少法第49項第一次違法要罰6萬第二次要罰33萬第3次要罰60萬是真的嗎?那若第二次違規3人就要罰99萬嗎?
建議教師可:
面對求償時:
關於行政罰鍰,應依兒少法第97條規定,每次違規應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關於公托求償權,考量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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