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高需求寶寶,照顧他好累。有次在公園附近準備回家,這時寶寶又在盧吵。我一時情緒失控對他大罵大叫,被路人看見並記住車牌並且去社會局通報。也因此我被關注了,社會局說我違反兒少法第49項,請問有那麼嚴重嗎?我又不是每天情緒失控,一個月不超過5次。因最近鄰家保母違反兒少法第49項被罰6萬,我是否也會因違反兒少法第49項而罰6萬。
當事人因高需求寶寶哭鬧,在公園附近情緒失控對孩子大罵大叫,遭路人目擊後向社會局通報,涉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身心虐待規定。
法律規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身心虐待。」
罰則規定 依同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法律適用分析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建議:
本案若確認違法,依法可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然實際裁罰金額將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情節裁量,若能展現積極改善意願並配合輔導,可能有助於減輕行政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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