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會員制餐廳倒閉且業主避不見面之消費爭議案件。消費者已支付會員費用,但因餐廳倒閉無法繼續使用會員權益,且業主避不見面,致消費者權益受損。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消費者與餐廳間應已成立會員服務契約關係。
餐廳倒閉且業主避不見面之情形,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消費者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餐廳業主突然倒閉可能已違反此項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可向下列單位提出申訴:
考量本案涉及消費爭議,建議依循消保法規定之救濟程序處理:先向消保單位申訴,若未獲妥適處理再申請調解。同時應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可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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