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小姐您好: 本租賃契約已於民國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本人已於114年7月24日首次通知您辦理房屋點交事宜,並於今日再次寄出第2次催告存證信函,重申點交事宜。 鑑於您自前次通知後,仍未依約配合辦理點交,本人將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及相關法律程序,於114年8月31日依法更換房屋門鎖,並視為房屋點交已完成。 另依前揭法條,若承租人未於期限內辦理點交,出租人得視為完成交屋程序。基於此,本人將於換鎖後7日內,會同見證人進行錄影紀錄,並委託專人打包、搬離您在屋內遺留之物品,將物品送至臨時倉庫或寄送至您戶籍地。 後續因搬運、倉儲、配送等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您全權負擔,並自押金及溢繳款項中優先扣抵;不足部分,本人得依法另行請求賠償。 敬請您立即正視本通知內容,並於8月31日前與本人聯繫完成點交,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費用增加。 此致 敬禮 我的行為合法嗎
更換門鎖應謹慎處理:
建議採取之程序:
短期建議
中長期建議
考量出租人擬採取更換門鎖之行為可能涉及自力救濟,建議應循司法途徑處理,以確保自身權益並避免衍生不必要之法律風險。同時,應依法製作點交紀錄,並由公正第三人見證遺留物之處理過程,以保障雙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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