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小姐您好: 本租賃契約已於民國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本人已於114年7月24日首次通知您辦理房屋點交事宜,並於今日再次寄出第2次催告存證信函,重申點交事宜。 鑑於您自前次通知後,仍未依約配合辦理點交,本人將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及相關法律程序,於114年8月31日依法更換房屋門鎖,並視為房屋點交已完成。 另依前揭法條,若承租人未於期限內辦理點交,出租人得視為完成交屋程序。基於此,本人將於換鎖後7日內,會同見證人進行錄影紀錄,並委託專人打包、搬離您在屋內遺留之物品,將物品送至臨時倉庫或寄送至您戶籍地。 後續因搬運、倉儲、配送等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您全權負擔,並自押金及溢繳款項中優先扣抵;不足部分,本人得依法另行請求賠償。 敬請您立即正視本通知內容,並於8月31日前與本人聯繫完成點交,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費用增加。 此致 敬禮 我行為有合法嗎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於114年8月23日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本案出租人已為: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考量您已依法定程序進行催告,且擬採取之處理方式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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