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27

房客租約到期不點交,房東可以自行換鎖搬走物品嗎?

謝小姐您好: 本租賃契約已於民國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本人已於114年7月24日首次通知您辦理房屋點交事宜,並於今日再次寄出第2次催告存證信函,重申點交事宜。 鑑於您自前次通知後,仍未依約配合辦理點交,本人將依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及相關法律程序,於114年8月31日依法更換房屋門鎖,並視為房屋點交已完成。 另依前揭法條,若承租人未於期限內辦理點交,出租人得視為完成交屋程序。基於此,本人將於換鎖後7日內,會同見證人進行錄影紀錄,並委託專人打包、搬離您在屋內遺留之物品,將物品送至臨時倉庫或寄送至您戶籍地。 後續因搬運、倉儲、配送等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您全權負擔,並自押金及溢繳款項中優先扣抵;不足部分,本人得依法另行請求賠償。 敬請您立即正視本通知內容,並於8月31日前與本人聯繫完成點交,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費用增加。 此致 敬禮 我行為有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租賃契約於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
  • 出租人已於114年7月24日首次通知點交,並再次寄送存證信函催告
  • 出租人擬於114年8月31日更換門鎖並處理遺留物品
  • 出租人計畫將相關費用自押金中扣抵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物返還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於114年8月23日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

二、點交程序之合法性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本案出租人已為:

  1. 首次通知(114年7月24日)
  2. 第二次存證信函催告 應符合法定催告程序要件。

三、遺留物處理之法律依據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點交程序建議:
  • 應保留催告通知相關文件
  • 建議再次以存證信函通知最後期限
  • 更換門鎖時應有見證人在場並全程錄影
  1. 遺留物處理建議:
  • 製作詳細遺留物清單並拍照存證
  • 妥善保管遺留物並通知承租人領回方式
  • 保留所有處理費用單據
  1. 注意事項:
  • 避免使用暴力方式進入
  • 確保遺留物完整性
  •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執行

肆、結論

考量您已依法定程序進行催告,且擬採取之處理方式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建議:

  1. 確實執行並保存相關催告文件
  2. 完整記錄點交過程
  3. 妥善處理遺留物並保留費用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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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摘要 租賃契約於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 出租人已於114年7月24日首次通知點交,並再次寄送存證信函催告 出租人擬於114年8月31日更換門鎖並處理遺留物品 出租人計畫將相關費用自押金中扣抵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物返還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於114年8月23日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 二、點交程序之合法性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本案出租人已為: 首次通知(114年7月24日) 第二次存證信函催告 應符合法定催告程序要件。 三、遺留物處理之法律依據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參、處理建議 點交程序建議: 應保留催告通知相關文件 建議再次以存證信函通知最後期限 更換門鎖時應有見證人在場並全程錄影 遺留物處理建議: 製作詳細遺留物清單並拍照存證 妥善保管遺留物並通知承租人領回方式 保留所有處理費用單據 對方成功對我提告的 勝訴機率高嗎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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