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摘要 租賃契約於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 出租人已於114年7月24日首次通知點交,並再次寄送存證信函催告 出租人擬於114年8月31日更換門鎖並處理遺留物品 出租人計畫將相關費用自押金中扣抵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物返還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於114年8月23日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 二、點交程序之合法性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本案出租人已為: 首次通知(114年7月24日) 第二次存證信函催告 應符合法定催告程序要件。 三、遺留物處理之法律依據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參、處理建議 點交程序建議: 應保留催告通知相關文件 建議再次以存證信函通知最後期限 更換門鎖時應有見證人在場並全程錄影 遺留物處理建議: 製作詳細遺留物清單並拍照存證 妥善保管遺留物並通知承租人領回方式 保留所有處理費用單據 對方成功對我提告的 勝訴機率高嗎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應於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於114年8月23日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本案出租人已進行: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點交後如有遺留物,除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
考量出租人已依法定程序進行通知及催告,且租期已明確屆滿,若確實依建議執行各項程序並保存完整證據,承租人提告之勝訴機率應相當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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