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113年六月時,當時人因為出國沒發現要交割金額帳戶少了1300,直到被通知違約交割時,才發現..當下一直聯絡營業員已補錢,但是營業員說已來不及,已通報,變成說帳戶要被鎖,但當時戶頭還有一隻股票有4215股,印象中營業員說股票會被出清賣出,後來我證券戶看股票也確實都不見了,我就以為都賣出了(當時我沒去看股票錢有沒有入帳),這部分我在這家證券戶後面也都無法下單也看不到任何紀錄了,營業員說有幫我特別跟公司說明我當天已馬上補入交割差額也馬上很快就結案,這件事就這樣過了,後續我其他證券戶還是能使用(因為有特別說明狀況),直到今年我收到當時以為被出清的股票股息配到我戶頭,想說奇怪這股票當時不是都已賣出,且後續帳戶我也都看不到有股票在證券戶裡,後續我去查當時買的扣款跟賣的款項紀錄,發現當時一共有八次買的紀錄,七張是整張,有一次零股215股,有三張是賣出了(當時這張股票約4x元),所以應該還有4215股,而這4215股當時我以為已經出清賣出了,直到現在收到配息的通知才發現股票還在。 最近有都有與券商連絡 我提出以下問題詢問券商 1.當初要關閉我賣的功能有通知我? 2.有通知我若要賣庫存股要需"特別通知貴司"?(因為昨天電話中券商說我是可以電話通知他們開啟賣的功能) 3.造成我去年到今年發現時都不知自己仍有庫存股票, 事發當天本人已將所有不足款以及造成的費用清償,貴司來文也通知已結案我的帳號就也未被註銷,但買賣功能被關閉造成我看不到庫存?這部分合理?,以及導致我這檔股票這期間的漲跌損失我都看不到,造成的損失請問該如何處理? 若當時知道帳戶會被貴司這樣買賣關閉以及讓我看不到庫存,我一定會將庫存售出或轉移到其他證券戶(因其他證券戶知道我狀況還是讓我繼續使用) 以下為券商回覆 因交割問題所以才會將我的帳戶管制以及關閉買賣功能,至於庫存查看不到是因為功能已被關閉,關閉後在券商電子系統上是查詢不到庫存的,若我要查詢庫存可以特過集保所去查詢,以及券商是不會主動提醒我賣股票這件事,至於這其中的股價漲跌是投資上他們不可控的。 我回覆 結案隔天我帳戶就馬上被關閉,買的功能被關能理解,但賣功能也被關閉也未通知我關閉後我是無法在貴司任何系統上查看我的庫存,以及也未告知我若要賣庫存要先電話聯繫貴司打開賣的功能,在者我的股票是在你們券商戶頭裡,以正常人都是去該券商系統查詢,現在才跟我說可以去集保所查自己的庫存,查完再通知貴司要賣,這部分也都未先通知我要這樣做,我當然知道券商不會提醒客戶有股票能賣這件事,但這其中我完全看不到我股票的漲跌損益,我根本不知道能賣,這部分貴司有任何處理方式? 券商再回覆: 這部分我的意見會再提醒相關同仁事後注意相關問題,至於損益部分他們真的無法處理 後續就是對方一直用一樣方式回答我無法處理 這張股票被關閉功能當天股價收盤39.5元持有4215股,今天帳號才開啟收盤價19.8元,想詢問有機會爭取這價差損益嗎,這樣是能投訴的嗎..? 另我知道違約交割部分是我先造成,但庫存持有賣的權力以及查看權力我應該還是有才對..畢竟我是真的已經付了這些股票的錢 請問以上有機會可能追回部分損失嗎?
當事人於113年6月因交割金額不足1,300元發生違約交割,雖當日即補足款項並結案,但券商仍關閉其帳戶買賣功能。當事人帳戶內原有4,215股股票,因無法於券商系統查看庫存,誤以為股票已被出清。直至收到股息配發才發現股票仍在帳戶中,期間股價已從39.5元下跌至19.8元,造成投資損失。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規定,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執行業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考量券商未盡告知義務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且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可能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可循申訴管道尋求救濟。惟實際求償成功機率仍需視具體證據力及法院見解而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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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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