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其女兒透過不實陳述取得保護令,欲了解可採取的救濟途徑。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當事人應可對保護令裁定提出抗告。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若當事人認為女兒陳述不實,應可提出相關事證。
依同法第13條第7項規定:「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故無法透過調解方式解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保護令之不實聲請,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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