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父去世後留下遺產與債務因工作繁忙 信任親弟的為人 於是拋棄繼承讓弟全權處理但在弟收到我法院拋棄繼承同意書後竟發現多出一位關係人 到戶政機關查詢才知亡父在50年前有收養一名私生子 現因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想提撤銷拋棄繼承之訴
當事人因亡父去世後留下遺產與債務,基於信任親弟而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然而在法院核發拋棄繼承同意書後,始發現亡父尚有一名50年前收養的私生子,當事人因不知此繼承人存在之事實,擬提起撤銷拋棄繼承之訴。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
本案中亡父收養之子女應與其他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繼承之拋棄,應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1176條第1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應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本案當事人可能主張:
考量本案涉及拋棄繼承之撤銷可能涉及民法第88條規定之意思表示錯誤,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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