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網站認識的朋友吵架後,找人聯繫他會構成騷擾罪嗎?

說我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之前的朋友,結果吵架後曹到對方封鎖,但是我請不認識幫我找他,誤認別人要騷擾他,說是我自己的朋友騷擾他,說要提告我們,說有截圖請律師要提告還有警察去他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交友網站認識朋友後發生爭執並遭封鎖,後委託他人尋找該友人,導致對方誤認遭到騷擾,並表示將提出法律訴訟及報警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若當事人之行為已造成對方生活受到干擾或心理不安,應可能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
  2. 委託他人尋找對方之行為,若造成對方不安或困擾,應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二、刑事責任

  1. 騷擾行為部分
  • 若行為已達到干擾他人日常生活之程度,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 依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第10條第21款規定:「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之概念,此類行為應屬不當。
  1. 教唆行為部分
  • 若確實指使他人進行騷擾行為,應可能構成教唆犯。

三、行政責任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若行為已造成他人心理不安或生活受到影響,應可能受到行政處分。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停止相關行為
  • 停止任何可能被認定為騷擾的行為
  • 不要再透過他人尋找或聯繫對方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 記錄事件發生經過及時間
  • 保留相關證人聯絡方式
  1. 法律防範
  • 如遭提告,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準備書面說明以釐清事件始末
  • 若有誤會,可考慮透過適當管道澄清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騷擾及教唆行為,建議:

  1. 立即停止任何可能被認定為騷擾的行為
  2. 保全相關證據以備後續處理
  3.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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