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買賣合約取得前租客家人電話,會違反個資法嗎?

因為買賣合約 有附 租約 所以買賣契約當初有 租約副本影本 裡面有租客 媽媽電話 但因為重新簽約 合約是新的 這樣算是合法取得對方家人 聯繫資料嗎 怕有個資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因原租約附隨於買賣合約,取得租客母親之聯絡電話資料。後因重新簽約,對於原租約中所載租客家人聯絡資料之使用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之認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中租客母親之電話號碼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聯絡方式」。

二、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之合法性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特定目的,並具備法定事由。本案應可能符合下列情形:

  1.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第19條第1項第2款)
  2.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第19條第1項第7款)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限制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本案中對租客母親聯絡資料之使用,應限於租賃關係所需之必要聯繫範圍內。

參、處理建議

  1. 資料使用限制
  • 建議僅於租賃關係必要範圍內使用該聯絡資料
  • 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保護個人資料
  1. 補強措施
  • 建議於新約中重新取得緊急聯絡人資訊及同意
  • 如需使用原有聯絡資料,建議取得當事人之明確同意
  1. 文件管理
  • 舊約資料如已無保存必要,應適當銷毀
  • 依個資法第12條規定,如發生個資外洩情事,應通知當事人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建議:

  1. 重新簽約時應取得新的緊急聯絡人資訊及使用同意
  2. 限於租賃關係必要範圍內使用個人資料
  3. 採取適當安全措施確保個資安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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