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 2024/9/21 在群組裡說關於我的事 沒有指名道姓 對話有 A:不擅長跟動物相處 難搞 B:有些不是聲音很假掰、叫起來會嚇到 C:有的喜歡穿襪子然後穿很高 C:穿到膝蓋 (有截圖證據) 事件2 2025/3、4月多 (在很多人的面前) 霸凌者都會在我背後很大聲的說 :姐姐你頭髮分岔了 :不是小鳥胃嗎 吃那麼多 並且嘲笑 然後也會一直看著我 我看回去 霸凌者就會說:看屁喔 他們說很多次 並且也有人聽見 (沒有錄音但有人證) 事件3 2025/4/24 (學校) 我發燒但還是去了隔宿露營 他們本來排在前面 故意排到我後面 霸凌者說:病本來就很多 :他本來就很騷 :發燒還要來喔 :沒有人歡迎你 :你回家 你回家 (有錄音以及當時他們排在我後面的照片) 事件4 霸凌者不知道問了幾個我們班的! 但是有一個人跑來跟我說 :某某某問我要不要一起霸凌你 其實還有很多他罵我的話⋯ 只是都沒有證據 所以就不說了 想問問 這些證據可以嗎 然後我有去學務處過 但當時老師一直勸撤告 我也以為他會改 所以就撤告了 但並沒有 他們還在做 還有其他事情是聽別人 我不太懂法律 不知道聽別人說的 能不能當證據
本案為校園霸凌事件,當事人遭受同學以下列方式霸凌:
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霸凌者在眾人面前對當事人進行言語侮辱,應構成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霸凌者在群組內散布不實言論,應構成誹謗罪。
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霸凌者試圖串聯他人共同霸凌,可能涉及強制罪。
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及強制罪,且已有具體事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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