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就癌症保險理賠申請遭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認為依保險條款規定應予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不符合條款為由拒絕理賠。
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因此,保險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依保險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應檢視投保時是否已據實告知相關病史,以確認保險公司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立即行動事項:
爭議處理程序: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保險契約理賠爭議,建議依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爭議處理機制,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若仍無法獲得滿意結果,再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同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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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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