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投保癌症保險,經診斷罹患癌症後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不符合保險條款為由拒絕理賠。當事人認為依保險條款規定應符合理賠條件。
依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本案應優先適用此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之原則。
依保險法第54-1條規定,保險契約中如有下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應無效: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若要保人有隱匿或為不實說明,且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可能有解除契約之權利。
考量本案涉及保險契約解釋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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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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